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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股东无偿借款给企业,有哪些涉税风险?

发布:2021-08-30 09:27,更新:2021-08-30 09:27

 摘要 

无论什么类型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都可能面临资金紧张的情况,股东会想各种办法进行周转。其中,对于个人股东为企业无偿提供资金使用主要存在哪些问题,对于不同类型的企业应该如何应对增值税或个税等方面的风险,今天我们一起通过案例进行分析。


案 例


广西A有限公司股东甲某,从2013年起陆续分十笔借给A有限公司2120万元。截止2016年2月,A公司共偿还甲某本金1620.3万元,尚欠499.7万元本金未偿还。后甲某通过人民法院从A公司账户强制扣划375.15万元,A公司至今尚欠124.55万元本金未偿还,甲某认为自己未收到任何利息。

税务部门在进行专项检查时,对甲某2013年11月12日至2016年3月31日期间资金借贷情况进行了分析,认为甲某取得了利息收入,未进行纳税申报,予以税收处罚。



分 析


通过对相关政策的研读,针对个人股东无偿借款取得的利息,应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但是,个人所得税方面,税务局有权进行纳税调整。分析如下:

1. 增值税方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应视同销售。

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于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的主体限定为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并未提到“其他个人”(指自然人)。也就是说,在税法上,个人股东无偿提供借款给企业,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应税范围。

2. 个人所得税方面: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于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故不可以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根据以上分析,实务中我们应该区分两种情况向税务部门进行说明:

第一,企业盈利状况良好,账面存在较大未分配利润的企业,理论上较小可能出现财务困难。此时出现股东借款给企业的情况,可能会引起税务局的注意。企业应该在现金流和净利润的差异上进行重点解释,即可能存在较多的未收回款项,导致资金周转困难,经过合理的现金需求量测算,与个人股东签订无偿借款的协议。

第二,企业处于亏损状态,确实存在合理借款的理由,同时也需要考虑企业的偿债能力。因为,企业无力偿还的股东借款,长期挂账“其他应付款”科目,也容易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如果Zui终无需企业偿还借款,作为“营业外收入”或者“资本公积”处理,企业还涉及到企业所得税。在此情况下,建议个人无偿借款转为投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法》对企业增资的行为,规定需要经股东大会代表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作为“要式行为”,企业须遵循《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法定程序的规定,并及时办理工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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