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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是住宿费专票,有的能抵扣,有的不得抵扣!一起来学习理解

发布:2021-06-22 10:31,更新:2021-06-22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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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法定扣税凭证上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有些情形不得抵扣


一、先来看两个案例


案例一


浙江某公司(一般纳税人)的销售人员小王因公出差取得住宿费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金额300元,增值税税额18元,已经认证,能否抵扣进项税?


答复:可以! 


案例二


浙江某公司(一般纳税人)五一期间组织员工团建,去千岛湖游玩,取得员工住宿费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金额3000元,增值税税额180元,已经认证,能否抵扣进项税?


答复:不可以! 


同样是住宿费,同样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何一个可以抵扣,另一个不可以抵扣?


那我们就要从增值税的流转源泉讲起了...



二、增值税的流转过程


增值税的流转我们可以通过下面的案例把握:


环节一


甲企业销售一批水果给乙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00元,税额90元,甲企业收取价税合计1090元。


在这个环节里:


1、甲企业是增值税纳税人。


2、乙企业是增值税的税负承担者(90元是乙企业支付的)。


环节二


乙企业将这批水果加工成水果罐头,销售给丙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000元,税额260元,乙企业抵扣完购买水果环节已缴纳的税款(即进项税额)90元,需缴纳增值税170元。


在这个环节里:


1、乙企业是增值税纳税人。


2、丙企业是增值税的税负承担者,承担了第一环和第二环节的税额:90+170=260元。


环节三


丙企业将这批水果罐头用于职工福利,在年会员工聚餐时被吃掉了,此时这批水果的流转环节就终结了;


丙企业作为Zui终消费者,不会再将水果罐头流转给其他主体,承担了整个链条上的增值税额260元,购进环节的增值税进项税额260元不得抵扣!


结论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了解到:


1、在增值税链条上,企业为了生产经营活动在购进环节产生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


2、如果企业终结了增值税的流转,是链条上的Zui终消费者,比如将外购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了,则购进环节产生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为了方便大家记忆,这种情况,可以理解为“有销项,进项可抵;无销项,进项不可抵”。


现在再看文章开头的两个案例,就不难理解为何同样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何一张可以抵扣,另一张却不可以。


案例一的住宿费专票是因员工出差取得,是为了生产经营活动,而案例二是因员工旅游产生住宿费,即企业外购住宿服务服务用于职工福利,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那么,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究竟有哪些呢?在这里,给大家总结清楚!



三、注意!!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1、用于非生产经营类及增值税链条中断项目


(1)用于简易计算方法、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兼用于前述项目的可以抵扣)


(2)纳税人购进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无论是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还是兼用于不允许抵扣项目,均可以抵扣。


2、非正常损失


(1)非正常损失范围:


a、购进货物及相关劳务、交通运输费用;


b、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交通运输费用;


C、不动产及该不动产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费用。


(2)非正常损失的情形:


a、管理不善造成的货物被盗、被丢、霉烂变质以及因违法造成的货物或不动产被没收、销毁和拆除的情形。


3、购进4类服务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不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与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其他特殊情况(主体不合格),不得抵扣进项税也不得使用增税发票


(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不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2)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而未办理的。


那这四类专票不能抵扣,一直放在开票系统里,形成滞留票怎么办?


勿慌!一招教你解决不能抵扣的专票问题。 




四、不得抵扣不能抵扣的专票怎么处理?老会计都这么操作!






(1)登录进入发票勾选平台


A、点击,抵扣勾选


B、点击,发票不抵抗勾选


C、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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