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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电子化相关事项两则

发布:2021-03-09 09:12,更新:2010-01-0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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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增值税电子发票已开始试点运行,让我们通过学习,逐步去了解、掌握和运用。今天一起来学习相关事项两则。

内容





一、实行专票电子化后,没有了发票专用章怎么办?这些问题请了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规定,自2021年1月21日起,开始在北京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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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票样)


目前,一些纳税人已经收到了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却发现没有发票专用章,这是怎么回事儿呢?


 1   电子专票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相同。电子专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原发票专用章。


 2   纳税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

(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电子专票并验证电子签名的有效性。


 3  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一致。


纳税人以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无需要求销售方在纸质打印件上加盖发票专用章,但应当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二、开具红字“电子专票”规定和流程是什么?

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 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购买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购买方未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销售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二) 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 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在发票管理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 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电子专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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