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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 民办学校 办学许可证 等各类许可证代办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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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学许可证》是民办培训学校取得办学资格的证明。各民办培训学校应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办学许可证》中所注明的地址、层次、内容、形式办学,不得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不得将办学资格和办学项目委托或承包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办学地点,不得擅自增加、变更办学层次、内容和形式。

  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

  办学许可证

  定义

  民办培训学校取得办学资格的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

  申请材料

  申办报告等

目录
1处罚规定2申请材料3法律依据

  处罚规定

  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属初次违法的,予以责令限期整改并警告,再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经整改后仍不达要求的,予以责令停止招生,继续进行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拒绝整改,或继续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吊销办学许可证。凡买卖办学许可证,情节严重的,直接吊销办学许可证,并在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申请筹设或正式设立民办教育机构,申请办学许可证,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其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还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5)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6)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7)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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