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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 泉州 龙岩 漳州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的 办理流程

 厦门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 办理流程

  复核\延续所需材料

  (1) 《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签章) [ 原件(收) ]

  (2) 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技术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卫生检测报告(含评价)(复印件1份,加盖申请人签章,验原件) [ 原件(验) 复印件1份 ]

  (3)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技术机构出具的两年内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报告(含评价)(复印件1份,加盖申请人签章,验原件) [ 原件(验) 复印件1份 ]

  (4)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原件) [ 原件(收) ]

  (5) 申请单位经办人应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 原件(验) 复印件1份 ]

  1.申报:申请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卫生许可证申请书》或《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并递交符合卫生要求有关材料(材料要求见后)。

  2.登记:依照卫生许可受理规定和公共场所许可的条件,对属于受理范围的申报材料进行核对、登记。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应按照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程序,先办理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认可,按审核批准的内容施工,工程竣工后申办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再申报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3.受理:经对申报材料审查后,卫生行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受理规定的发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规定的发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对于资料不全的,发出《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

  4.审查: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组织业务人员按照卫生法律法规及国家卫生标准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经营场所现场进行审核,存在问题的,提出整改措施和意见。

  5.决定: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根据审查意见,对符合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6.送达:卫生行政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注:办理卫生许可证过程中,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法律法规、上级文件规定和实际情况要求申请单位补充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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