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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退还的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
发布时间:2021-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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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企业收到税务部门批准退还的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不要计入当期损益,而是做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内容












一、问题描述




我公司2020年享受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已退还的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是否需要计入企业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专家回复




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是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中退还回来,是对当期未抵扣进项税额部分的退付,纳税人收到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


进而,退还的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不是其他收益中的政府补贴,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所以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包括: 
1

销售货物收入;

2

提供劳务收入;

3

转让财产收入;

4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5

利息收入;

6

租金收入;

7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8

接受捐赠收入;

9

其他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


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四、会计处理




从计算申报到实际收到退税款,会计核算需增设“应收留抵税额退税款”和“留抵税额退税”这两个科目。


计算留抵税额时,借记“应收留抵税额退税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等同于进项税额转出)”;


实际收到退税后,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收留抵税额退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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